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经医生确诊为生命末期,我们将按当时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条款的效力终止。如果由于本附加条款所约定主合同的责任免除导致的生命末期,我们不承担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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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保险金 | 在主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一年后,经医生确诊为生命末期,我们将按当时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 50%给付提前 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条款的效力终止。如果由于本附加条款所约定主合同的责任免除导 致的生命末期,我们不承担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履行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金额中扣除主合同中的未偿还欠款。 |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主合同身故保险金×50%-主合同的未偿还欠款 (在主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本保单生效起1年后确诊为生命末期可领取) |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