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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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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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死亡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或者第三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几名连带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他人故意侵害时,本公司将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依受害人数平均分摊后按本款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 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 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 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十五、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七、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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