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
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
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或约定日期)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九)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民用航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等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