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团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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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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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 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 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十日

),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

)的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

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投保年龄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

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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