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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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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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

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投保年龄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

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

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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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孝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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