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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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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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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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合同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约定的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合同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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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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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附加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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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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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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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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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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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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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但此前未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组特定疾病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特定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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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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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东吴欣享康瑞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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