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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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前身故,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18 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已经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 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已经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 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于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该 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且于确诊后生存满30 日, 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恶性肿 瘤额外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之前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按合同已交 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18 周岁之后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开始 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于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 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对于以下任一情形,我们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所患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在确诊时已经超过特定疾病状态或特定疾病 阶段的疾病; (2)所患的疾病在符合特定疾病定义时已经符合重大疾病定义之严重程度的 疾病。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若在年满60 周岁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在认定日 以后的每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 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 付10 年,共计120 次,合同终止。若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 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本人,合同终止;若在长期护理保险 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合同终止。 |
特定重疾额外保险金 | 在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于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以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该重 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额 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 疾病、或全残、或在60 周岁之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豁 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
特备关爱保险金 | 在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前且在年满18 周岁之后,全残或初次 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日 或认定日起生存满365 日以后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 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30岁的艾东吴先生购买东吴盛朗康恩产品,20年期交费,基本保额20万。年交保费6390元,累计交费:127800元。艾东吴先生可获得的保障: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疾病、患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岁的艾东吴先生购买东吴盛朗康恩产品,20年期交费,基本保额20万。年交保费6390元,累计交费1278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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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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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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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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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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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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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前特定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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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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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前特定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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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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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前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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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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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未领取疾病终末期、全残、重疾和长期护理金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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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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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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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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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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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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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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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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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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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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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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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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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未领取疾病终末期、全残、重疾和长期护理金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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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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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未领取疾病终末期、全残、重疾和长期护理金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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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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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1÷120 (60周岁后认定自主能力完全丧失可每月领取一次,可领取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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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后特别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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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被确诊全残或重大疾病起365天后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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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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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确诊重疾、特定疾病、全残或60周岁后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可免交)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