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2)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次日之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生存,依主合同约定我们应给付的年金总额:年金总额=(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30%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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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 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已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年满18 周岁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 (2)在身故之日至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次日之期间内, 若生存,依合同约定我们应给付的年金总额:年金总额=(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30% |
祝寿保险金 | 若在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按照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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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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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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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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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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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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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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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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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生存至88周岁,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