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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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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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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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或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总额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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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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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因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至第六次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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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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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因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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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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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因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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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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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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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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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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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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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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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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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的重大疾病为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初次确诊之日起3年后,第二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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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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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身故,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总额乘以约定的身故给付比例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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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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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和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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