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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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身体伤残,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根据合同约定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意外医疗不限社保范围,发生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0免赔,按100%赔付;未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0免赔,按80%赔付。
2、津贴:0免赔天数,单次以90天为限,累计以180天为限。 |
猝死 |
若被保险人发生猝死,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住院津贴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至其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其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进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体伤残/身故。 |
轮船/火车/轻轨列车/地铁/运营汽车/非营运乘用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船票踏上轮船甲板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离开轮船甲板时止); 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进入火车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站走出火车车厢时止); 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地铁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地铁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地铁车厢时止); 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轻轨列车(含磁悬浮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轻轨列车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轻轨列车车厢时止); 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包括网约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运营汽车车厢时始,至被保险人走出运营汽车车厢时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非运营乘用车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非运营乘用车内因交通事故,因上述原因遭受的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体伤残/身故。 |
救护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因事故必须使用救护车,对被保险人在使用救护车过程中产生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经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给付比例为100%,未经过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给付比例为80%。当累计给付的救护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