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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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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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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