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航空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
(邮递运输除外)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2.3和4条之危险条款规定除外。
除外事项一般除外条款
2、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2.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2.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2.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置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条款2.3所指之「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2.4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内在瑕庇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2.5 由于飞机装运的集装箱或货箱不适合安全装运被保货物且被保险人在装运时知道这些不适之处所致的被保货物毁损及失灭和引起的费用。
2.6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2.7 因航空运载工具所有人、承租人、经理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和引起的费用。
2.8 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引起毁损灭失或费用。
3、本保险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3.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条款之敌对行为。
3.2 捕获、扣押、拘管、禁止或扣留(海盗除外)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3.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兵器。
4、本保险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1 由于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4.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4.3 由于任何恐怖份子或因政治动机之行为所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