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时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
(三)行李遭受雨淋;
(四)由于非包装不善原因的包装破裂所致的行李散失;
(五)行李遭受盗窃;
(六)行李丢失。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二)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三)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散失或损毁;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