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协议
基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保险费,依据保单声明和全部的承保信息,并以本保单项下全部保险条款规定为准,保
险人同意:
一、如果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发生的卫星的损失、损坏,或失效导致全部损失,则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被保险人。
二、如果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发生的卫星的损失、损坏,或失效导致部分损失,则按照部分损失金额
赔偿被保险人。
三、如果发生发射终止,则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应由其承担的与点火终止相关的所有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应
当是为使卫星恢复到适飞状态以继续进行下一次发射而发生的直接的、合理的及必需的支出。在发生发射终
止的情况下,应适用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如果被保险人可以在多种模式下运行卫星, 则用以计算索赔损失所依据的运行模式应当是使赔偿金额最
小化对应的模式。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其他不同的模式实际运行卫星,而非限于保险理赔计算所采用的运行模
式。
五、如果发生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后,通过增加地面设备,改变操作程序,改进软件和/或采取其它任何措
施(修正措施)可以消除或弥补已经发生的损失,则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有权选择如下两种方式之
一进行赔偿:
(一)根据上述几项规定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
(二)承担被保险人因采取修正措施而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
如果保险人选择了采取修正措施的方案,但却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故障修正或损失弥补的效果,则在保险金
额之上,或者部分损失时在部分损失赔款之上,保险人还应承担采取修正措施而发生的必要的成本和费用。
六、除了上述本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外,本保单项下的赔付总额不应超过保险金额,且要依照第四
部分保险条件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七、本保单不负责因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而提出的索赔,除非:
(一)导致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索赔的损失、损坏或失效事件能够被遥测数据证明,或遥测数据缺失,或
可通过其它任何地面措施等证明,并且这些数据或措施均记录于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
(二)被保险人已根据第四部分保险条件第三条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出险通知和损失证明。
(三)在转发器不再能达到可用转发器所要求的指标之前,被保险人应用尽所有可用的备份、冗余和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