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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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