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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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六、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八、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参加高危运动、妊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疾病、故意斗殴、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被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任何民航航班以外的空中运动活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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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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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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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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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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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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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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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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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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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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