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20.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0.1.1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以下年金给付期间内生存,我们将在以下年金给付期
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依照下表所示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1)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小于50周岁(含50周岁) :年金给付期间 | 年金给付比例 |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 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
30% |
被保险人年满 56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 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为止 |
100% |
被保险人年满 71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 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为止 |
200% |
年金给付期间 | 年金给付比例 |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 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
100% |
被保险人年满 71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 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为止 |
200% |
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年金:
年领:我们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上表中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月领:我们每月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上表中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的8.4%给付年金。
20.1.2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总额的100%,扣除已领取的年金之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给付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期间内生存,保险公司将在年金给付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依照相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年金: 年领: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 月领:保险公司每月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对应的年金给付比例的8.4%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身故时累计已交合同保险费总额的100%,扣除已领取的年金之后的余额;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2.1.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2.2发生上述22.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3发生上述除22.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