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后(含18 周岁)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20%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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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将按下列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于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身故,将按您已交合同及其附加合 同的保险费之和与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及其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于18 周岁后(含18 周岁)身故,将按您已交合同及其附加合同 的保险费之和的120%与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 年,将按您已交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将按您已交 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28%给付满期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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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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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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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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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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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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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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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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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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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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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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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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