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 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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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而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 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 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猝死;
十一、 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危运动、猝死、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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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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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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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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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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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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