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包括: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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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六、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其他权利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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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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