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短期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意外引起的身故和残疾赔付,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十一、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其他权利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上述按比例计算的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您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从事高危运动、怀孕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猝死、精神错乱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短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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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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