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 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已支 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二、意外出院慰问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5%给付意外出院慰问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出院慰问金的给付以六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我们仅给付一次意外出院慰问金。
三、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 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已支 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
意外出院慰问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将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5%给付意外出院慰问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出院慰问金的给付以六次为限。 因同一原因住院,我们仅给付一次意外出院慰问金。 |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怀孕分娩流产、健康检查、疾病及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精神疾病、管制药物影响、过敏、细菌性食物中毒、矫形整容手术、医疗事故、职业病、美容手术、先天性疾病、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感染艾滋、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和意外出院慰问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二、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三、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四、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五、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六、药物过敏或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 者,不在此列)、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职业病、美容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八、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害医疗
|
已从公费医疗、社保取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
未从公费医疗、社保取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90%
|
|
意外出院慰问金
|
保险金额×5% (若因意外在被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出院,可领取。意外处于慰问金最多领取六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