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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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份本合同提供给被保险人的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10元。经我们同意后,投保人可以选择购买一份或者多份。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30日以后遭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住院,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院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遭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而需入住医院治疗,从入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为同一原因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270天。被保险人住院的总天数以医院的结算日期为准。 |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不孕不育症、怀孕流产分娩、健康检查、疗养、中暑、毒品或管制药物影响、职业病、美容手术、外壳手术、先天性疾病、牙科手术、在未经认定医疗机构就医、腰椎间盘突出症、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肩周炎、腰肌劳损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2、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3、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4、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5、职业病、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于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8、被保险人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而进行住院医疗;
9、牙科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
10、被保险人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
被保险人因本条所述情形入院的,在出院后,如果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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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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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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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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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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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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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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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10×购买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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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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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10×购买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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