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将按其中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我们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按其中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4、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双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约定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将按其中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我们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按其中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将按其中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较高一项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后次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根据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分别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双倍保障 | 若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约定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 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若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则仍按照仅发生其中一种情形进行额外给付,不再累计给付。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参加高危运动、怀孕流产分娩、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错乱、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
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1)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
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三向您按比例退
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按上述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或意外发生于法定节假日,则按上述金额的双倍领取保险金)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或意外发生于法定节假日,则按上述金额的双倍领取保险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的保险金 (若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或意外发生于法定节假日,则按上述金额的双倍领取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