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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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0/20年/至55/60周岁
投保年限
定期寿险,若身故或全残则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且保单期满前可每年领取一次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每年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您将无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赔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每年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您将无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赔付全残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每年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您将无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赔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全残保险金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每年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您将无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首次赔付全残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5)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身故之日起至保单期满,每年领取一次,且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全残

保险金额

(全残之日起至保单期满,每年领取一次,且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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