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住院补贴保险金
4.1.1.1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入住医院
治疗,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 实际住院天数
4.1.1.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患有疾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日的,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4.1.1.3 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之前,各保险单年度的累计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不
超过45 日;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之后,各保险单年度的累计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
数最多不超过90 日。
4.1.2 重大疾病保险金
4.1.2.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主合同《一生守护终身寿险》和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主合同《一生守护终身寿险》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4.1.3 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并因此在入住医院治疗期间初次接受重大疾病手术,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补贴保险金日额的50 倍给付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此后不再给付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
4.2 住院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任何时刻的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
(1) 该时刻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主合同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2) 至该时刻已交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4.3 住院补贴保险金和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任何时刻的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该时刻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主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4.4 若本附加合同项下各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 4.2 或4.3 所述最高累计给付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主合同亦一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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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保险金 | 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入住医院 治疗,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 实际住院天数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于等待期后首次患有疾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日的,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年满 65 周岁之前,各保险单年度的累计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不超过45 日;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之后,各保险单年度的累计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不超过90 日。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将无息返还主合同《一生守护终身寿险》和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主合同《一生守护终身寿险》和本合同同时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经我们审核同意,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主合同《一生守护终身寿险》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此后不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并因此在入住医院治疗期间初次接受重大疾病手术,经我们审核同意,将按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补贴保险金日额的50 倍给付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此后不再给付重大疾病手术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淋病、未遵医嘱、不孕不育、妊娠流产分娩、预防性手术、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手术、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1.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见重大疾病释义));
5.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肌营养不良症除外(见重大疾病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5.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5.2.1 精神和行为障碍(见释义),酗酒;
5.2.2 淋病、梅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2.3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见释义);
5.2.4 选择性或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身体检查、疗养、矫形(见释义)、视力矫正手术、美容、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2.5 参加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3 发生上述 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住院治疗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5.4 发生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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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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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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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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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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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守护终身寿险》已交保费+本附加险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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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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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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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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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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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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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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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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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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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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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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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