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旅游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在其居住地域100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需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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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在其居住地域100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需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遗传性疾病、不孕不育、妊娠流产分娩、预防性手术、安装假肢、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牙科保健、感染艾滋、参加高危运动、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4)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5)选择性或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美容、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列)、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
(6)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牙科保健、康复及治疗(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列);
(8)淋病、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自伤、斗殴、酗酒、服用或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跳、驾驶滑翔伞、赛马、赛车、摔跤、拳击比赛、武术比赛、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附的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收保险费(若在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我们不退还上述按比例计算的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收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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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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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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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在居住地100公里以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