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同一被保险人因为同一原因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270天。被保险人住院的总天数以医院的结算日期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直至该被保险人该次住院的出院之日为止,但对该保险人因为同一原因住院的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且对该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27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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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份本合同提供给被保险人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人民币10元,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经我们同意后,投保人可以选择购买一份或者多份。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需入住医院治疗,从入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为同一原因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270天。被保险人住院的总天数以医院的结算日期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直至该被保险人该次住院的出院之日为止,但对该保险人因为同一原因住院的给付总天数不超过180天,且对该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270天。 |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不孕不育、妊娠流产分娩、健康检查、精神疾病、毒品管制药物影响、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在未经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2、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3、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4、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5、职业病、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6、被保险人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被保险人因本条所述情形入院的,在出院后,如果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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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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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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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10×购买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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