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而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床位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90%,扣除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是按照未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因短期(自离境之日起30 日内)离境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国大陆境内当时相同治疗的平均费用水平进行给付。
五、我们对每一位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位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我们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范围的规定以及对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在订立合同前由我们向投保人书面明确告知,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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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而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床位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90%,扣除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是按照未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因短期(自离境之日起30 日内)离境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国大陆境内当时相同治疗的平均费用水平进行给付。 |
被保险人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因不孕症、计划生育手术、健康检查、康复治疗、精神疾病、受管制药物影响、职业病、先天性疾病、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未在国家医疗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2、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3、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4、职业病、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
住院和手术;
5、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6、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意外伤害
抢救的医疗机构不受此限制,但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需转入国家卫生行政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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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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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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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保参保人员、公费医疗人员身份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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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免赔额 (若未从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险报销,则按领取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的90%扣除免赔额后给付) |
未以社保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人员身份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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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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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境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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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相同治疗平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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