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中,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7、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公共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上述除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合同解除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非意外失踪、猝死、疾病致死、药物不良反应、整容手术、医疗事故、从事高危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