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含)-65周岁(含)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期限:趸交、3/5/7/10/15/2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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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1、平准型:领取期间各保单年度的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额; 2、增额型:领取期间的首个保单年度的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额,之后各保单年度的领取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领取金额×(1+6%)领取期结束后各保单年度的年领取金额为保证领取期内最后一个保单年度的年领取金额。 年领:对应保单年度的年领取金额×100%,给付时间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月领:对应保单年度的年领取金额×8.4%,给付时间为保单月生效对应日。 |
满期保险金 |
领取期限为非终身,被保人于领取期间届满仍生存,给付基本保额。 |
身故保险金 |
1、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不含)之前身故,按已交保费、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赔付; 2、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 (1)领取期限为终身,赔保证领取期间内应领取的养老金总额-首次领取日(含)起已领取的养老金之和; (2)领取期限为非终身,赔保证领取期间内应领取的养老金总额和满期保险金之和-首次领取日(含)起已领取的养老金之和。 |
(可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
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未满60周岁,免予收取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之后的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前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