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下列原因造成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因投保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战争暴乱、恐怖活动、核爆炸、大气污染、行政或司法行为、在工作岗位因投保时已患疾病发作、因分娩流产死亡、自杀斗殴、无照驾驶、非职业原因受酒精或药剂影响至伤至死、承包商员工的死伤等原因导致的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罚款、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员工、免赔额部分的损失、费用、责任,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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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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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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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被保险人的员工因承担其经营的业务相关工作,因约定情况导致身故,可领取) |
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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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被保险人的员工因承担其经营的业务相关工作,因约定情况导致残疾,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