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一、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特定疾病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35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本附加合同各期保险费。
二、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35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三、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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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一、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界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界定的特定疾病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一、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35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附加合同各期保险费。 二、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界定的35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三、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三、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