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年满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主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20%给付养老年金,连续给付5年,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日)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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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年满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20%给付养老年金,连续给付5年,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74/84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