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一、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项下初次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初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第二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并且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二)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或扩散。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项下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第三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并且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与初次和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二)为初次或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或扩散。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项下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18周岁,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18周岁,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交保险费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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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一、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项下初次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同时,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初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第二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并且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二)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或扩散。 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项下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三、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初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第三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并且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与初次和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二)为初次或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己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或扩散。 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项下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身故的, 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身故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交保险费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180 日的限制。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从事高风险职业(包括但不仅限于渔民、潜水员、矿工、消防员、警察、武装部队等);
(十一)参与专业运动队或其他任何种类的赛车运动。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指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