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17 版)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保障型产品,100种重大疾病、50种轻症疾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可豁免保险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身故豁免保险费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永久完全残疾豁免保险费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我们不予豁免其续期保险费。

 

二、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身故豁免保险费 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永久完全残疾豁免保险费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含第 90 日)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永久完全残疾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其续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或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29、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或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四、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或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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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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