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2.个人账户价值。
年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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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附加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及退保费用-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
年金 | 自附加合同第五个保单年度起,若在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年金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按已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