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具体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金额(该金额由您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但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且已产生的医疗费用未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如果下一保单年度该被保险人作为团体成员在本公司继续投保的,上一保单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可纳入续保保单年度累计计算,但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累计计算医疗费用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 年,累计医疗费用达到续保合同约定金额的,本公司按续保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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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该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时,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事项;
(2)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住院治疗;
(3)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及进行美容或整容手术、整形或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治疗;
(4) 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所致事故或其它医疗事故;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影响、毒品或管制药物影响;
(7)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8)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住院医疗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事项;因先天性疾病等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等;接受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所致事故或其它医疗事故;因酗酒或受酒精影响、毒品或管制药物影响;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