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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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在发病之日起7日内身 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 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因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在发病之日起7日内身 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 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未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2)被保险人受酒精影响,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释义不在此限;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约定保额 (发病起7天内身故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主动吸毒、未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等;未遵医嘱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