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并发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 有毒物质;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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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过程中遭受不能归责于医院、医护人员责任的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并且自接受该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之日起7日内,以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身故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伤残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过程中遭受不能归责于医院、医护人员责任的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且自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伤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伤残等级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身故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自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过程中因同一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合同约定的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过程中因不同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四、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身故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上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身故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五、被保险人在投保合同前已发生的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中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保险公司仅对合同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
并发症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过程中遭受不能归责于医院、医护人员责任的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且以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所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分项并发症,且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发生的分项并发症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而接受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的,并发症发生在其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时起至该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结束离开医院或者办妥住院手续当日24时止; (二)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而接受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的,并发症发生在其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时起至办妥出院手续当日24时止。 二、每一种分项并发症仅给付一次并发症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