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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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 二、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至99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