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油气管道运输保险
保险责任
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碰撞;
(二)雷电、暴风、暴雨、冰雹、洪水、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四)高温、高压、严寒致使油气管道破裂。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
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
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油气管道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
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热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
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油、气管道及其沿线的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第二十六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
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对于保险事故,保险人按所承担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之和设定限额,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
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所有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地震、海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八)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