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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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

塌陷;

(三)碰撞、倾覆;

(四)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附加保险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的施工、生产场地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

偿。

2、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

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机械设备以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

人本人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附加盗抢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

定负责赔偿:

1、工程机械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三个月侦查未果。
2、工程机械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遭受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范围
暂无说明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


(六)盗窃、抢劫、抢夺;


(七)不具有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工程机械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工程机

械设备;



(八)操作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期间;


(九)工程机械设备测试;


(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十一)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在保险单载明的使用区域外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氧化、腐蚀、锈损、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

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规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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