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对于投保人委托保险人管理的保险基金,保险人为其建立团体医疗保险基金账
户,并可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团体医疗保险基金帐户、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的支付条件、范围、比例、每一被
保险人限额、额度、期限等。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进行理算,然后从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或者团体
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给付医疗保险金。
当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余额为零时,保险人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当团体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余额为零时,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的团体医疗保险基金帐户保险金给付责任终
止。
保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