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包含LASIK手术保险责任、PRK手术保险责任和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保险责任,根据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的眼科手术种类,投保人选择投保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接受LASIK手术发生意外,且因该意外导致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
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LASIK手术保险责任终止: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失明,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虽未失明但近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1.00D,或者手
术眼睛远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6.00D,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40%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近视屈光度无改善或者近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小于1.00D
(含),或者手术眼睛远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2.00D但小于6.00D(含),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接受PRK手术发生意外,且因该意外导致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PRK手术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虽未失明但近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1.00D,保险人按
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40%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近视屈光度无改善或者手术眼睛近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
小于1.00D(含),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险金;
(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手术眼睛角膜因手术意外而致IV级疤痕,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接受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发生意外,且因意外导致下列情形之一,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PRK手术保险责任终止:
(一)在保险期间内因手术感染或者脉络膜上腔出血造成被保险人手术眼睛失明,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内因手术导致被保险人手术眼睛角膜炎、角膜溃疡并最终形成角膜永久性疤痕,以致病变
角膜全部或者部分遮闭瞳孔,保险人分别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60%或者40%给付保险
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因手术导致被保险人手术眼睛发生视网膜脱离,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的40%给付保险金;
(四)在保险期间内因手术导致被保险人手术眼睛发生青光眼,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额的20%给付保险金;
(五)直接因手术眼睛后囊破裂、玻璃体脱出并发症造成保险期间届满时手术眼睛矫正视力低于0.2或者矫
正视力低于术前,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
(六)直接因手术造成被保险人手术眼睛视网膜出血、黄斑水肿变性以致保险期间届满时手术眼睛矫正视力
低于0.1,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中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始实施本合同中载明的LASIK、PRK手术或者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
人工晶体植入术之时起,至术后第九十日二十四时(适用LASIK手术)或者术后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适用
PRK手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被保险人手术眼睛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适合接受PRK手术的疾病或者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患有圆锥角膜、严重干眼症、睑缘炎、突眼症等眼科疾
病;患有全身免疫性、胶原性疾病;属疤痕体质。
6. 合并严重眼底病:黄斑严重病变、视网膜严重脱离、眼底大片出血或者萎缩、视神经萎缩、玻璃体积血或
者严重浑浊;
9. 某些全身疾患未得到有效控制,如充血性心力衰竭、肺结核活动期、肺感染或者哮喘、严重糖尿病不能控
制血糖等。
(三)在未经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实施LASIK、PRK手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医疗机
构接受的手术,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的手术,或者在非本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的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