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附加福瑞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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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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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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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大地附加福瑞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

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相应等待期为三十日。被保险人连续参

加本保险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门诊急诊治

疗费用以及等待期后与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和症状相关的疾病和症状门诊急诊治疗费用,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时,投保人应当选择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或者次免赔额,一次门诊急诊医疗实际发生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赔付比例。年免赔额可为人民币200、500或者800元,次免赔额可为人民币

0、50或者100元,一次门诊急诊医疗实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可为人民币300或者500元,

赔付比例可为70%或者8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本

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下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给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

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简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保险人按“(各次门

诊急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以下部分累计-该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

付门诊急诊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保险人按“(每次门诊急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以

下部分-该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以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一年,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或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

伤害或者患疾病从而接受相应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对相应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三)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或者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

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



(四) 医疗事故;


(五)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质的行为或者以家庭病床、挂床、压床等方式进行

的治疗;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者分娩;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

假肢或者助听器等残疾用具;



(六) 既往症,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

准),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阳性);



(七)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

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不在此限;



(八) 牙科疾病,但意外所致不在此限;


(九)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投保前已有伤害的治疗和康复,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

院治疗;



(十)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

能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者污染。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或者患疾病从而接受相应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的,或者下列任何情形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相应费

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住院治疗,非正式的病床或者挂床住院,门诊急诊观察室诊疗;


(二)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三) 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服刑期间;


(四) 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五) 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当地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



(六) 已从或者应当首先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已从国家机构或者部门、

公益机构、慈善机构等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



(七) 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

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八)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包括须个人比例先自付

部分费用;



(九) 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生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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