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交通工
具,在交通工具内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并因此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与该意外发生时
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应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与该意外发生时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应的该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
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
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
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
扣除已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中与该项残疾对
应的给付比例×与该意外发生时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应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
险金,保险人按“与该意外发生时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应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中
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该类
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
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7天、10天、15天、30天、90天和180天六种类型,供投保人选择投保,相应具体起讫时间由投
保人、保险人协商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乘坐的本合同指定类型交通工具在保险期间内起飞(发出、起航)后未在保险期间内降落(到达、
靠港),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该航班(车次或者班次、航次)降落(到达、靠港)后、被保险人离开机舱(车
厢、甲板)时止,但保险期间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十二小时。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
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
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八)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
教组织活动。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