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限额内
也负责赔偿。但对于非由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上述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经患者或其代表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赔偿限额、免赔额和附加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为准;
(二)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和累计法律费用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为准;
(三)本附加险的免赔额按每次医疗事故责任限额的5%或500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