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期内索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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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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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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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及其受本保险承保的医务人员在保险区域内的诊

护理活动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经患者或其代表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

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

、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患者或其代表在保险期间及扩展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就同一件医疗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其

他索赔的,不论是否在保险期间或扩展报告期内提出,都视同首次向被保险人索赔时提出。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的起始日零时起至到期日二十四时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得以连续承保,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医疗责任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追溯期。
责任免除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


(三)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四)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

护理工作;


(六)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已知的情况下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

性药品;


(十) 患者发生输血感染或其他医源性感染、医疗意外、并发症或其他任何情况,但被保险人对此并无过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医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医疗、护理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


(二)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三)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绝对免赔额;


(四)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代表订立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

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由于被保险人拥有、维护、使用或委托他人使用飞机、船舶、机动车辆时造成的人身损害,但病人上

下救护车时受到的损害不在此列;


(六)在追溯日期之前或保险期间终止之后所发生的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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