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向用血者输血,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用血者人
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提供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 血型鉴定或标注错误;
(三) 被保险人提供的临床使用的血液未测出献血者感染有上述五种传染性疾病及其他血液传播的疾病的窗
口期及潜伏期。
“窗口期”指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病,处于潜伏期时,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查不到该
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限额内
也负责赔偿。但对于非由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上述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已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
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